针对温瑞安的上诉请求,奇侠公司辩称:一、温瑞安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发行权授予案外人等,是系争合同明文禁止的违约行为,温瑞安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二、系争合同为奇侠公司和温瑞安签署的一系列“前序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不仅仅**了该合同项下授权作品的动漫作品改编权事宜,还对前序协议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补充约定。一审法院以本案系争合同**为依据,判决温瑞安就其擅自将授权作品的相关权利授予案外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实属正确。
系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关于温瑞安擅自授权第三方《四大名捕》系列文字作品相关著作权能的违约行为,已在一审案件本诉中作出处理。现有事实未反应出奇侠公司、温瑞安双方存在其他违反系争合同义务之事实。一审庭审中,经过法院释明,奇侠公司及温瑞安均未提出其他需要在一审案件中一并处理的违约行为。故一审案件中无需另行处理其他违约责任。
《四大名捕》是温瑞安所写的著名武侠小说,因独家动漫改编权引发纠纷,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将温瑞安告上法庭,温瑞安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透露,该院一审判决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温瑞安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温瑞安认为,奇侠公司取得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授权未支付对价,且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温瑞安亦未获得任何收益,其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温瑞安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系争合同未约定奇侠公司需事先向温瑞安支付许可费,其约定的获利方式为产品产生实际收益后进行分成,温瑞安的违约行为影响了系争合同的正常履行及作品运营后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对于奇侠公司必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可能是温瑞安在早期看到过这部武侠作品,并且留下了深刻印象,才在后期自己写武侠小说时以白虹的《血河车》为蓝本,写成了温版的《血河车》。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温瑞安在未经原作者同意情况下就写同名作品,如果被原作者或作品权所有人维权的话,败诉的机率会很大。但估计是白虹当时已经不在人世,而他的《血河车》的版权所有人也没有这个想法。或者因为温瑞安改写的《血河车》更为成功,所以我们才看到了这部温瑞安笔下最完整的《血河车》,实在是比较幸运的。
2018年开始,温瑞安与奇侠公司产生纠纷,进行了数十次诉讼与仲裁,故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期间,温瑞安将小说的出版发行权授予其他公司,《四大名捕》纸质图书随后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