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冢仇杀队

犬冢仇杀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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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华人聚集舞厅,持枪扫射,死伤的大多数是华人”,然后定性为“普通仇杀”,华人也不反对,同意是普通仇杀。

陈世峰的刑事辩护是“意外致死”之后的“杀人未遂”。刀不是自己准备的,出门是为了洗衣服,去大内公寓是为了单独找江歌谈心,所以不可能是有预谋的仇杀。

但南斯拉夫没有借此机会,使得南斯拉夫各民族深度融合,反而相互争权夺利,塞族靠着强势地位一家独大,导致各民族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了大规模的民族仇杀!

但总的来说,这一切(检察官的指控和陈世峰的辩护)都与10万日元无关。两方都巧妙的避开了“仇杀”的可能。因为如果是受害者存在过错的仇杀,陈世峰自己的辩护逻辑站不住脚(虽然本来也没站住过),而检察官就不能按照“受害者无过错”去要求顶格判决(同类案件日本判例最高18年)。

可死的是一群华人,那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随之事情的定性也会归于普通的仇杀,尽可能和针对某一特定族群的“种族仇杀”,划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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