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对于犯罪物质现场,犯罪心理现场的提出较晚,面对现场的各类痕迹,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重构时一般会选择现场清晰可见的物质痕迹,以便于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完全充分的案件事实,这其中所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证据都是依据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而得出的。这些原因造成了现场心理痕迹分析不被重视。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受到临场环境的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其语言、神态、动作等状态将其心理活动作用到现场被侵害客体上或周围环境中,并留下物质痕迹。同时,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物证会不由自主地在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记忆。这些印记会随着犯罪行为的进行不断被加强,形成犯罪心理痕迹。这些记忆是其头脑对客观现实的一种主观能动反映,具有客观存在性,同时又有表现形式上的依附性,一般通过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物证体现在犯罪现场当中。
对于现场勘查来说,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性,那么反映内心活动的犯罪心理痕迹也具有客观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现场会呈现出其心理痕迹,这种心理痕迹是客观存在的,它通过犯罪现场的客观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第二,查找能反映犯罪人心理痕迹的痕迹物证。犯罪现场会遗留各种物质痕迹,对这些痕迹要进行分析判断,查找真正能反映犯罪人心理痕迹的痕迹物证。关键是辨别哪些是犯罪人所留,哪些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遗留,哪些是伪装痕迹,这样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结论才具有可靠性。
犯罪心理痕迹作为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查人员构建犯罪心理现场有很大作用[3],各类心理痕迹研究成果逐步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应用。如果侦查人员不了解相关的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生理学知识就难以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准确应用犯罪心理痕迹。
工作中,我努力学习刑侦相关业务知识,如:侦查学、犯罪现场勘查学、法医学、刑事侦查技术等理论知识。并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中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相互促进,互有提高。我经常与单位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同志交流工作体会。并坚持记工作笔记,不断总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