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三是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暖曦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暖曦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暖曦回答:“好的”。刘暖曦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判决书提到,**在已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能主动报警或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失去进入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关于**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回答:“好的”。**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二审判决书提到,**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已**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