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淑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肖淑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江市润州****
吴元:本院受理原告宋丹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9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容留、介绍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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