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圈地评分评价

在英国近代史研究当中,圈地运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传统的敞田制在圈地运动中遭到破坏,取而代之的******农场,则逐渐在各地扩散开来。根据圈地发起者的不同,圈地又可以分为佃农圈地和领主圈地。但无论是领主圈地还是佃农圈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佃农地产与租赁地产的流通,都是圈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外,人们还有可能从毗邻的教区租赁土地,他们的农场面积每年都在变化。传统上,佃农只在自己的条田上享有习惯权利,因而他们通过圈地扩张地产的手段主要是合法协商或者非法侵占。而领主圈地的性质则不同,在更多时候,领主圈地本质上是把自己土地上旧的租佃结构打破,并建立起新的租佃关系。基于法律上的土地产权,他们完全可以**处分自营地以及公荒地——即便己经被佃农侵占,但只要过去曾经是自营地或公荒地,他们依然可以随时收回。而即便是佃农手中的条田,如果在当地庄园习惯中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领主也是可以适时收回的。

在圈地过程中,许多小型租赁地产与小型佃农地产被整合成大型农场再被整租出去,但与此同时,在公荒地上也会不断围圈出一些新的小块租赁地产。大小租赁地产之间的消长变化,在经济因素的作用下时时都在发生。从英国封建**早期开始,佃农圈地行为就已经存在,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英国乡村传统上普遍实行的敞田制下,庄园土地由须主自营地、公荒地以及佃农条田三部分构成。佃农们通过惯例保有制从领主手中持有的土地,只有属于自己的一份条田,而也只有在这部分土地上,他们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才受到庄园习惯的保护。但从13世纪汉普郡的庄园记录中可以看出,从很早开始,佃农对荒地的侵占就已经相当严重。

在前面提到过的达拉谟大教堂,佃农们在17世纪初普遍接受了租赁合同转变为租地农后,之后到了30、40年代,他们也开始为了自身利益圈占周围的公荒地。甚至在19世纪,诺福克郡的坎伯兰公地依然是在惯例佃农的推动下圈占的。而在1817年后苏塞克斯郡的威尔德地区,既有许多大块地产在圈地过程中被整合而成,也有上百块不足5英亩的新的小型地产在圈地过程中出现,并散落在众多小农手中。在当地不断都有新的大小农场诞生,而土地交换与地块之间的边界变化,更是年年都在发生。

法国也有部分富裕农民曾经追逐英国的脚步进行过圈地,但因势单力薄、难以改变整个经济环境而宣告失败。罗赞拓认为法国小农缺少资金,或因无意投资土地,使得以圈地方式实现土地私有的实践在法国举步维艰。由于小农自身和**的缺陷,乡村共同体通过诉讼与集体的**行为顽固地维护着共用权利,使得英国那样的大农场制在法国始终遭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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