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16条**了拾得遗失物人应当妥善保管**物,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蔡某抛弃戒指的行为是否属于一般过失,可以对遗失物的灭失免责呢?对此,法院认为,蔡某拾得戒指后,将戒指带离了遗失区域,客观上已经阻碍了李某寻回戒指的可能性,其后又将戒指送至寄卖行,主观占有的恶意明显,而民法典第316条是对善意拾得人一般过失免责的相关**,因此,蔡某不得以“认为是塑料戒指”的理由免责,应当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证件遗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登报寻找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你的情况,提高找回证件的机会。本文将介绍如何在报纸上登报寻找遗失证件。
无独有偶,近期汤山站派出所也成功归还了一枚“落单”的戒指。3月3日上午,地铁S6号线汤山站辅警在执勤时偶然听到安检员提及有乘客在寻找钻戒,他突然想起前些天车站移交过来的遗失物品里有一枚钻戒,于是立即详细询问失主所描述的钻戒特征,发现与被移交的钻戒一致,随即叮嘱安检员留意失主,及时通知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领取。当天下午,失主余女士赶到警务室,经现场核对,确认正是她丢失的那枚。余女士庆幸地说,这是她的结婚钻戒,应该是她在掏地铁卡刷卡进站时,不慎将戒指从口袋中带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拾得李某的戒指,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本案中,蔡某拾到李某所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某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蔡某却称其将戒指送至寄卖行,主观占有戒指的恶意明显。蔡某辩称案涉戒指为塑料戒指,并不值钱,但本院结合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蒂芙尼戒指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蔡某确于李某遗失戒指处拾得一枚金色的小戒指,与李某所主张的戒指高度一致,本院依照上述证据认定蔡某拾得戒指即为李某遗失的戒指,且戒指价值为购买价8350元,对李某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近日,南京地铁七号线丁家庄站工作人员向执勤民警转交了一个在列车上发现的遗失背包,经清点发现,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和一枚崭新的金戒指。好在,里面还有一张身份证件,民警随即着手工作,很快便联系上了失主张女士。原来,张女士当时正乘坐地铁下班回家,期间随手将包放在了身旁座椅上,结果下车时忘记拿包,不慎遗失。因包内的金戒指是女儿刚买给她的礼物,张女士焦急万分,直至接到民警电话,这才转忧为喜。3月1日,感激的张女士特意来到警务室,向尽职尽责的地铁警方和拾金不昧的地铁工作人员送上了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