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一宗谋杀案件的审讯因为一名主要控方证人拒绝作出证供而被逼宣告中止;有见及此,香港**决定加强保护证人,以进一步表明香港**对打击罪恶的决心,鼓励证人**作证及帮助证人克服可能遭受报复的心理恐惧。与此同时,警务处积极鼓励市民举报黑**罪行,为了加强对保护证人的能力,遂于1995年4月成立证人保安委员会,负责推行《保护证人计划》:一‧设立一个专业的证人受到威胁风险评估的**,以确定有否充分理由提供保护证人服务。有关保护证人要求,通常是由案件主管提出,惟证人若然认为有需要,亦可以主动地提出要求;
二‧由刑事及保安处处长审批拟向证人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三‧有关证人将与警务处签署接受保护的承诺书,并且列明提供保护证人服务的条件;三‧为证人作出在香港迁居或者移居海外的安排,惟后者必须先获得第三**或者地区同意。对于在香港迁居的安排,受到保护证人会被安排入住特别寓所,由保护证人组24小时保护,或者与房屋署作出安排,分配一个新单位予受到保护证人。至于移居海外方面,保安局将根据案情与有关**领事馆联络;保护证人组会就保护的形式密切咨询拟受保护证人,他们可以选择不接受保护及要求更改保护措施;五‧有关证人将与警务处签署终止保护通知书,以便把终止保护证人事宜记录在案。同年,保护证人组成立。
保护证人组的主要责任为执行保护证人计划,全天候保护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受到生命威胁的证人、其家人或案件中的其他受害人及警察卧底等等。
除了确保接受保护人士的人身安全外,保护证人组亦需要执行警队的内部指引及《证人保护条例》所赋予的其他职责,采取必要与合理的行动,保障证人的福利。
随着保护证人组的工作日益繁重,正规及后备队员的出勤次数均有所增加,保护证人组遂于2010年展开后备队员招募计划,倍增后备部队编制,以分担正规人员的繁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