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刑法和《解释》均使用“属于……的人员”的身份识别性表述,但不同于贪污罪等身份犯,接触传递型内幕交易罪的不法性以行为识别为基础,重点是通过联络、接触知**获取内幕信息,与主体的人身特征无关。《解释》通过“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这三项基础事实,共同推定行为人在敏感期内获取内幕信息。推定过程大体分为两个层次:先根据“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和“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在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之间建立确实、充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排除其他可能,确认作为联系纽带的行为人获取了内幕信息。
虽然刑法和《解释》均使用“属于……的人员”的身份识别性表述,但不同于贪污罪等身份犯,接触传递型内幕交易罪的不法性以行为识别为基础,重点是通过联络、接触知**获取内幕信息,与主体的人身特征无关。《解释》通过“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这三项基础事实,共同推定行为人在敏感期内获取内幕信息。推定过程大体分为两个层次:先根据“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和“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在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之间建立确实、充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排除其他可能,确认作为联系纽带的行为人获取了内幕信息。
以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明体系,蕴含着司法推定的底层逻辑。交易人获取内幕信息是推定事实,支撑这一结论的基础事实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其二,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明体系,蕴含着司法推定的底层逻辑。交易人获取内幕信息是推定事实,支撑这一结论的基础事实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其二,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证监部门对“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联络、接触”及“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这两项基础事实完成举证,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是被处罚人承担后续证明责任、对其交易作出充分且有说服力说明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证监部门未能切实履行证明责任,导致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则无须被处罚人另行举证,推定事实当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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