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公司**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