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完胜二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大家没有争议。而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到底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又或是借款,大家争议比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四款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婚前个人财产;);最高****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被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自然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最高****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点实践中争议不大。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之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赠与的“他人”是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就像短剧《二十九》中,出轨一方单方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也可以要求返还。因为,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还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