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也**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有抚养权一方则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这项权利,不因不抚养孩子一方在婚姻中存在任何过错而被剥夺。
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探望孩子这涉及到人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比较低,总不能执行**将孩子强制抱出来让探望吧。所以还是希望父母多为孩子考虑,毕竟孩子已经失去一个完整的家,离婚后,父母还是应该为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配合另一方进行探望,以确保孩子不因父母的离婚,而缺失任何一方的关爱。
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于前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年仅6岁的儿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然而,关于男方探望孩子的问题上,双方仅约定男方在孩子方便时可以探望孩子。让男方没想到的是:离婚后每当自己提出想探望孩子的时候,女方总是找各种借口今天搪塞,导致离婚两年来男方仅成功探望了5次。对此,男方非常不满,于是提出要重新约定探望问题,却被女方断然拒绝。
夫妻离异后,孩子被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则享有每个月探望4次的权利。然而,每次探望母亲总感觉在“探监”。母亲想把孩子接过来过个周末的愿望都难以实现。
(三)限制条件+随时探望,如在不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在征得孩子和直接抚养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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