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是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即便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该协议也无效,若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能申请加班费。
(延伸1: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时,需要着重审查突发疾病与加班工作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记得幺妹生日那天,以往都没怎么加班,偏偏那晚加班。幺妹就请假没加班,我们姐妹几个就告诉幺妹,下班再陪她一起过生日。幺妹自己先出去跟男朋友潇洒。(幺妹早恋,是我们的小组长)
(十五)补休:若员工月度加班除去当月调休以及计算加班费后有剩余的(包括工作日嘉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将与过去存在的加班剩余时间一起累计,如需调休,则优先从工作日加班扣除相应时数,工作日加班时数不够扣除补休时数的,则第次从周末加班继而到法定日加班扣除相应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