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沈阳市中级****判定,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定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问题,沈阳市中级****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其中没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商标的条款,且根据此后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知,双方就商标的使用需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一系列事实和判决再次证明,华彬集团及其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生产红牛饮料的资质;而任何未经天丝公司合法授权的生产和销售红牛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也必然需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沈阳市中级****特别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就案涉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因此,红牛维他命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
接踵而至的判决,对于前段时间红牛维他命公司大肆宣传“50年协议认定”的行为无异于是一种“打脸”,也让红牛维他命公司“中国红牛”的自我身份认定更显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