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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云牌公司主张致尚致美服饰店由刘叶、周小卫夫妻共同经营,刘叶、周小卫是与致尚致美服饰店共同实施了美术作品复制到涉案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所以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田贤钗、刘芝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被告致尚致美服装店的服饰店销售的收款账户,田贤钗、刘芝实施的是帮助侵权行为。

致尚致美服饰店确认上述公证书中的两家档口均是由其开设经营并且云牌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服装为其销售,主张田贤钗与刘芝为被告致尚美服饰店的雇员,其代为收取货款,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周小卫主张致尚致美服饰店是由其本人和刘叶共同申请和运营的。

云牌公司主张致尚致美服饰店由刘叶、周小卫夫妻共同经营,刘叶、周小卫是与致尚致美服饰店共同实施了美术作品复制到涉案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所以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田贤钗、刘芝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被告致尚致美服装店的服饰店销售的收款账户,田贤钗、刘芝实施的是帮助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涉案作品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和云牌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田贤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第三,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田贤钗是否构成侵权;第四,如构成侵权,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周小卫、田贤钗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下逐一分析:

致尚致美服饰店成立于2021年3月12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销售;服饰销售;鞋帽销售;纺织品销售,经营者为刘叶。致尚致美服装店主张田贤钗和刘芝为致尚致美服饰店的员工,周小卫主张其与刘叶共同经营致尚致美服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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