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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法院将未举债配偶代替举债配偶偿还债务行为认定为未举债一方对债务的事后追认。但也有实务与理论界观点将此行为解读为配偶对举债夫妻一方的经济支持,不足以认定夫妻形成了共债合意。
一、夫妻间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举债配偶用未举债一方账户走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证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证是否为未举债配偶,请求****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查证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因现阶段个人名下账户出现转账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业务,另未举债一方花费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在明知举债配偶用其账户走账的情形下仍用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所以如能查证未举债配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超市购物、网上购物、特殊关系借款转账等情形,成为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的关键。
现实中,举债配偶通过未举债配偶账户走账是否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这个问题确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其中争议的点在于对债务的知情与“共债合意”二者之间是否可以同等理解。
我们认为,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