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六个月的逃亡者

四年六个月的逃亡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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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个月的逃亡者介绍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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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6个月的逃亡者》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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