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誉尺塌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从《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四条,我们可以看到租房六个月以上就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续期同样需要书面约定,否则“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删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相应条款被《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吸收。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民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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