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商家不能以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解释: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不符合这些情形的,都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不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没有**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意见》明确,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法律另有**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应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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