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第三十四条运输、携带、寄递**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二、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不再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管理措施的**,涉及相关条款的管理**及法律责任,建议做好协调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完善相关**。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