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王A、鞠B的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28万余元。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赌博犯罪共犯;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重庆市丰都县****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币四千元。
【审理经过】一审判决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B系A公司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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