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父母应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和谐的环境。
在离婚案件的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面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而一旦确定了子女直接抚养的人选,子女探望权就成了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话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往往在离婚后,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愿意配合探视权人进行探望,此时的探望权如何实现,成为了离婚的后遗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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