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婚内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离婚时已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处分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主张要求另一方支付婚内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外生育子女后,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给付财产,从**角度和日常生活逻辑考虑,一般也应包含着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观的基本要求也是亲权的内容,同案中对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方给付的财产予以区分审查,切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原则。
家庭日常生活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来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无法再继续与父和母共同生活,须解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哪一方就是直接监护人。就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可由法院依法裁判解决,裁判规则根据子女年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并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人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未能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法院应予以支持。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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