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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达公司的两股东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虽未届满(2047年6月1日),但乐达公司作为与小南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乐达公司结欠小南经济补偿金6万元未支付,小南作为债权人请求乐达公司的两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乐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也无证据证明小南该请求损害乐达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小南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小南与乐达公司之间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后经过劳动仲裁,裁定乐达公司应支付小南经济补偿金6万元。后小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未查到乐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终结执行。
河南乐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乐达公司)生产销售酸辣粉,并使用“嗨吃家”商标。嗨吃家公司认为乐达公司使用的“嗨吃家”与“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构成近似商标,侵害嗨吃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经过公司内部评选,9月“服务之星”评选结果出炉。乐达传媒集团董事长傅万芝,乐达传媒集团总裁罗霄,南宁绍兴商会*支部第一**蓝岚,新疆乐达传媒董事长郑科,广东乐达传媒总经理代皓,广西乐达传媒事业①部总经理项楚航,广西乐达传媒事业②部总经理王明惠对9月“服务之星”进行表彰。
为了进一步追讨债权,小南经律师建议,向乐达公司的两个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乐达公司的两个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乐达公司对小南未能清偿的债务6万元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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