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罪状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传唤有明确**。法盲混淆了传唤和拘留,杞县警方对叶婷的带回是拘留而不是传唤。如果真是传唤,杞县警方也不用大费周折地把叶婷从平顶山带回杞县公安局,因为传唤在平顶山就可以进行。由此也可以看出,杞县警方整个执法程序是多么的严谨。至于指责警方穿便衣,这纯粹是胡搅蛮缠不讲理,警方穿便衣执行任务很正常,同时穿便衣对叶婷在学校的影响也能降到最低。温情执法成了法盲冷嘲热讽的槽点,这样的法盲非蠢即坏。
驳斥罪状一:法盲混淆了*****的逮捕和公安机关的拘留,他也根本不懂传唤和拘留的区别,所以一会写“传唤”,一会写“拘留”,他潜**里把“传唤”等同于了“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的逮捕做出了明确**。什么样的人要逮捕,已在下图用红线标出。杞县警方没有向*****申请对叶婷的逮捕,不是法盲口中的违法疏忽,恰恰是对法律的审慎,也是对叶婷抱有挽救的态度。
驳斥罪状三:说你犯罪犯法,不是说你是什么什么犯。法盲为了栽赃杞县警方,开始偷换概念。举个例子:警察告诉你,放下武器,杀人你就犯罪犯法了。有毛病吗?一点儿毛病没有,警察没说你是杀人犯,因为你并没有杀人。杞县警方“冷静冷静”的好言相劝,恰恰是对叶婷的负责。而法盲的拱火浇油,恰恰是要把叶婷推下深渊。
法盲罗列的罪状三:只有法院才能认定“犯罪”,未经法院审判之前,都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警察口口声声说苦主“犯罪犯法”,属于典型的法盲行为,要么就是扯大旗作虎皮吓唬苦主及其家人。这样的警察还能指望什么?
法盲罗列的罪状一:逮捕人是要有***出具逮捕文书,否则只能算是“传唤”,只有12小时时效,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至少拘留了48小时,警方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如果不是因为抓人这事成为网络**的焦点,只怕还会更久吧!
可我的叔叔是霸道总裁文里的法盲霸总,动不动就挖心掏肾那种,而我的婶婶就是那个被冤枉的女主,而我的小姨,也就是我妈妈的妹妹就是那个大的恶毒女配,喜欢我的叔叔,陷害我的婶婶,在这种家庭里长大,原主很难不长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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