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第三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妥善安置。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金牌以上的选手,按相关**,优先推荐参评“韶关青年五四奖章”“韶关市三八红旗手”和**系统各类荣誉等各级各类表扬激励,由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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