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大吐槽之十一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自我保护**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关于这个职业,吐槽的太多,赞美的太少。但坚持从事这个职业的,一定是喜欢它的,只是我们习惯表达委屈和无奈,而吝啬赞美。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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