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4、此外,合法夫妻之间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根据《民法典》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