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情况下,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2],按低于公允价值参与新设企业或向被投资企业增资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视为正当理由”。同时,应做好各项工作和保留各项底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文件。
商标行政诉讼中,****一般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审理范围,但通常不得超过被诉裁决的审查范围。鉴于一能公司在本案商标评审阶段并未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诉裁定亦未就该项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故一能公司在本案商标评审诉讼阶段提出的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相关**: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既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审查,也包括行政行为实体合法的审查,****在进行审查时不应超出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一能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并未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诉裁定未就该项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未违反法律**,一能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较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我嫁不出去的理由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