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关联租赁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关联租赁预计情况的议案》。”
而且在梳理关联关系的时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也就是说需要上市公司内部去统计去核实去更新的关联方信息,也需要相关人员进行配合提供准确的关联方名单。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关联监事”并非是一个法律法规明文**的概念,通常而言,关联监事系参照关联董事的**来定义的。本公众号曾于2019年1月发表的文章《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董事及监事的回避范围》中简要探讨了关联监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关联监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进行了更新和专题的研究,具体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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