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理由:陈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鉴于其属于从犯,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补交了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乔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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