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建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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