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法向****提起诉讼(见第四十九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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