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有用工自**和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原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三点分别构成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其一,相对完善的自雇法规。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加拿大有关“类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等**,都建立在已有相关自雇法规的基础上。如西班牙的“经济依赖性自营职业者”主要法律依据是《自营职业法》第三章,属于自营职业者的一种类型。又如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是建立在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五编“劳动和权利保护编”中,在“从属性劳动”之外**了“自治性劳动”的基础上。尽管意大利劳动法的特殊性在于其列于民法体系中,但不容忽视的是,意大利“准从属劳动”的**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和自雇法律关系均已比较完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换取报酬的关系,那么公司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就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劳动关系的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第一: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第二:为基于契约的关系;第三:为有偿的;第四:为职业的;第五:为在于从属的关系。总结: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