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送礼物或者花费一定的金钱,目的都是为了培养感情,大多都属于赠与的性质,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其中所指的互送礼物或者金钱花费,常见的“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品如口红、香水等,一般应该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实际转移交付,不应当要求返还。”此时分手基本上“人财两空。”要回礼物更是无法无情。
小编提示,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并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应视为赠与,而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特别是520元、1314元、9999元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情侣之间赠送礼物,受赠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受赠人表示接受则则赠与合同成立,反之赠与合同不成立。
恋人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一般是为了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以下几种是例外:(1)赠与一方为未成年人,其赠与的礼物金额过大,其父母明确表示该行为无效的;(2)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比如订婚礼物、求婚礼物等;(3)受赠方乘人之危、胁迫、欺诈赠与人或因重大误解而赠送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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