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娃和申某之间不存在赠与的合意,站在二娃的角度也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二娃原先在南沙法院主张是借款关系,且在同居前二娃在外租房,为使用申某的房屋,才搬到申某的房屋与申某同居,二娃当然应承担房屋的使用费和生活费等,事实上诉争款项也已用于二娃房屋使用费、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已被二娃消费,不存在了。
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庭认定恋爱期间,刘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共4万多元和彩礼8万元,双方存在连续同居并造成张女士五次怀孕、流产的事实,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在同居过程中,张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创伤,故在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000元。
在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法庭认定恋爱期间,刘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共4万多元和彩礼8万元,双方存在连续同居并造成张女士五次怀孕、流产的事实,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在同居过程中,张女士多次流产、住院治疗,不仅在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创伤,故在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数额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予以考虑、合理确定。另外双方转账多为日常生活花费,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000元。
3.同居期间申某也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与二娃存在着日常的经济往来,除现金部分无法查证外,其中申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41500元。
张女士辩解称,转账的4万元是用于同居期间的日常花销,是两人一起花的。至于那8万元彩礼,两人同居4年,并且还流产5次,虽然没有领证,但早就是事实婚姻了,彩礼钱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