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由交易所负责受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交易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交易所审核部门判断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履行审核程序,可以不进行审核问询,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十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中国***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