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物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目前,城阳区*****已对其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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