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至于仅仅以公司账目混乱为由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账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合,则不能适用——《最高****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第625页
(45)从上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看,高压开关公司与隔离开关公司、兆利电气设备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部分重合,其他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有明显交叉——《最高****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第647页
(14)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最高****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第625页
(25)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可以视为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最高****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第632页
(37)本案中,根据长城资产公司所举证据,上述公司的部分高管确实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但该种情形是否足以导致公司丧失**性则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高****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第6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