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囚

罪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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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囚类似

元代监牢中没有专门医治患病罪囚的医疗机构,但有专职医治患病罪囚的人员——“狱医”。首先是狱医的选拔。《元史》中记载了在中央监狱中的刑部司狱司内,设置有专门的一名部医,来管理、观察病囚的病情,但是路、府、州等地方监狱就没有配备专职狱医了。当路、府、州等地方监狱出现罪囚患病的情况时,监狱所属的官医提领从医人中选派人手,“轮差应当看治,每月一替”。

如果提举司的考察核验失当,也要对提举司问责并进行处罚。当然元代对患病罪囚医治问题的**也不是一味地处罚,也有鼓励的**,例如:狱医在保证医术“精通方脉,治效经年”的前提下,医治患病罪囚的数量达到一定水平,官医提领可“保充医职”,即医人入仕。

由**拨款给惠民药局后在经营赚取的利息钱内支出,能够基本保证患病罪囚的医治问题。根据上述,元代对病囚医治的**较为详尽,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大量的死损罪囚现象,其中大多数是病死的,这说明一些**并未得到很好落实。

在罪囚疾病的医治方面,各朝代也有相应的处置。有记录可循的最早是汉代,有司为患病罪囚进行医治,并给予药物。如今可考的有较为详尽的**是唐代,五代时期有司更是设置了专门给患病罪囚进行医治的部门——病囚院,到两宋时沿袭并完善了五代的**。通过查阅《元典章》《通制条格》《元史》等相关文献,元代时期罪囚的疾病医治**可为元代监狱管理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与罪囚的食粮问题一样,采购物资需要钱财,患病罪囚医治的费用与食粮费用来源的发展相似,前后期发生了较大变化。起初是由狱医自行准备,这就出现了“往往耽误人命”的情况,王恽曾在《为罪囚医药事状》中记述:从今年二月初四到本月二十日,大兴府监狱收押的罪囚中,已经死亡二十一人,都是因病身亡,在路中已经设立了三十多处司狱官,但仍然看到因天气太热而出现了较多患病罪囚,即使有官差和医工轮流看护治疗,但使用的药物,都需要罪囚自己提供。

自努尔哈赤创建后金起,到末代皇帝宣统皇帝溥仪清朝灭亡止,后金、清代一共存有296年,经历了11代12位皇上。在这里近三个新世纪中,后金、清朝的皇帝,有着诸多的皇妃王后,她们的子孙后代也有着远远超过平常**室与妃妾,再加中国尊崇多子多福的历史悠久民间风俗,因此爱新觉罗家族子孙后代繁殖十分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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