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志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徐志永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徐志永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俞对我说:“为什么我们担任追击的部队,没有把***捉住而被**四十三旅捉到了。该旅捉到这些高级人员,光是赏金也要得十万以上,以战绩来说也是他们为最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