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但是,当一个人过失地说出这种话,然而又在事后证明了自己所说的真实性,情况就有不同。虽然,在这里总是还存在着一种不法和有罪责的行为,但是,这缺乏了预防性惩罚的必要性:因为这名行为人在结果上保持了合法(Recht),同时,对于这名“被害人”来说,并没有实现不法,所以,这里就缺乏对法和平的一种扰乱,正是这种扰乱才使得惩罚的确成为必要的。因此,对行为人提供宽容就是合适的;提供对真实性的证据,是排除刑法性责任的根据。对于一种“事实性排除刑罚的根据”的认识,并不存在着必要性。
“根据一种长期的法学和哲学的传统”,罪责的内容在习惯上被确定为“行为人对自己违法意志形成的一种'对此能够(Dafür-Können)'”。“这种罪责······为对行为人进行个人的谴责提供了根据,即他没有对违法的行为不作为,虽然他能够对之不作为。”这种观点也已经为联邦最高法院所接受:“罪责是可谴责性。借助罪责的无价值评价,将谴责行为人:他没有合法地行为,他对不法做出了决定,虽然他本来是能够合法地行为的,是能够做出符合法的决定的。罪责谴责的内在基础在于,自然人是以**的、有责任的、合乎道德的自我确定为目的的,并且是有能力做出符合法和反对不法的决定的······”
原来张博士在公司合作问题上一直与我周旋,要我书面承诺不再追究其罪责,目的是要金蝉脱壳,获得合法身份,然后跳出思曼泰另起炉灶,继续侵权行为。就是这样始终在危险的悬崖边上起舞的张博士,他的亲友们却都视而不见。
但是,属于排除责任根据的还有自愿中止未遂(Versuch)(第24条),根据主流观点,这种自愿中止是被看成是个人的放弃刑罚的根据。虽然,这种未遂构成了一种有罪责的犯罪行为的基础,但是,当行为人自愿回到合法状态之中时,对他就不再需要重新**化了,同时,他也没有提供很糟糕的例子,因此,一种刑事惩罚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意义上都不是绝对必要的。在这个方面的更详细说明,属于未遂的理论。在这里,只要查明,没有理由可以把这种中止分配给一种超然于责任之外的体系性位置上就足够了。对于免除刑罚地中止已经完成的犯罪,也适用同样的道理。
(3)与此相对,正确的是这种认识:这种免除刑罚的良心行为是一种排除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传统术语意义上是一种免责根据)。这就意味着:这种良心行为人在刑法方面并不是无罪责的。他忽视了法律,而这种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的价值体系和**的多数原则的,并且,在这里也是能够要求得到尊重的。尽管在困难的条件下,他也是能够合法地行为的。良心这个咒语虽然产生了一种强大的动机性压力,但是,在排除其他行为选择性的情况下,这个咒语并不像一个精神病人或者强制性精神官能症病人所做的那样,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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