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在主观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明知是一种推定的明知;而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共谋,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要求,才能认定为共犯。在客观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行为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者参与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程度不高,参与的环节少。而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帮助的行为更为广泛,全方位、多角度参与,其参与正犯行为的程度很高,参与的环节多。
刑法主观**出于行为共同说的考虑,主张共犯**性说:行为人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所以教唆、帮助行为原本就是行为人自己犯意的遂行表现,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就是**的犯罪行为。共犯的犯罪性为共犯所独有,由此决定了共犯本身具有**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其责任是共犯固有的责任,是一种**存在,和正犯成立与否无关,因此自然存在**的未遂情形,而不取决于正犯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使没有正犯的行为,也可以对狭义共犯依照未遂的**给予处罚。共犯**性说瓦解了构成要件的观念,否认了犯罪行为的定型性,存在明显缺陷。
2.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否定明知说的定罪逻辑。明知说的立论基础是片面共犯论,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犯,片面的帮助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共犯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界争论已久。孰优孰劣暂且不论,具体到帮信罪中,如前所述,帮信罪本质为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该罪设立以后,即便是片面共犯论的支持者,也不能据此认为只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即便没有通谋的也可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因为,这部分行为已经被相对正犯化,已经落入帮信罪的规制领域,必须按照帮信罪定罪处罚,不得作为诈骗罪的共犯处理,否则,帮信罪的设立将毫无意义。此外,明知说采取的递进式定罪逻辑也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加以支撑。
责任共犯说认为,由于共犯者将正犯者**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其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了杀人犯”。根据责任共犯论,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提(极端从属性说)。据此,甲唆使乙重伤甲的身体的,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这种观点显然不能被人接受。
另一种则为明知说,其理论根基是片面共犯论,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任何帮助,该帮助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的,都应当以共犯论处。[6]这也是近年来学界关于共犯成立的有力观点。在这种理论下,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是诈骗而提供帮助时,成立诈骗罪共犯;当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帮助的具体犯罪难以查清,但能够证明其至少明知所帮助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时,以帮信罪兜底。[7]
1.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在主观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明知是一种推定的明知;而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共谋,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要求,才能认定为共犯。在客观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行为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者参与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程度不高,参与的环节少。而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帮助的行为更为广泛,全方位、多角度参与,其参与正犯行为的程度很高,参与的环节多。
作者很懒什么介绍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