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法律不强人所难”。问题是,实践中常常遇到事前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对此能否将被调查人认定为伪证罪的教唆犯?张明楷教授认为,即便证人的谎言更难识破,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实施*****明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教唆是比实行更轻的参与形式,故也不应以伪证罪的教唆犯论处。
问题在于在亲子关系当中,这个标准的制定者是家长自己,而不是孩子。让小孩去摸透我们界定谎言的标准,是不是强人所难了呢?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不要过多去探询。每个人心里都有块领地,其他人不可以随意来去。曾经问过一些人,一些事,近乎愚蠢的事。现在想来,若反过来我是被问的人,也难成词句,不喜也不愿。自己尚且如此,何必强人所难!也许我能理解鱼的话了,只是好像晚了些。熟悉我的人,知道我的脾气,凡事喜欢一清二楚,但求一个真字,一根筋到底。现在才明白,这世界的规则永远是暧昧,不清不楚才最好。可是我不喜欢呀,那又能***。走得太认真就成了牵绊。却也明白,谈话也应是一件两厢情愿的事。你愿说,我便听。若是不愿,也大可不必以谎言搪塞。你知,我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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