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