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两侧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内,并做到“按位、统一朝向”停车。
一、自觉将车辆规范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指定停车场及其他区域划定的停车泊位上,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非机动车车位内,并做到“按位、统一朝向”停放。
3、自觉文明停放车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两侧以及道坦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停放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并做到“入白格、摆整齐、朝正向”。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二、车辆停放不占用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车辆入框停车、不一车骑占用两个公共停车泊位停车以及一半停在泊位内,不超出泊位划线以外停放;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停放到人行道板划定的停车位,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泊位,不得随意、无序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