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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认为(胡天野:《公司法裁判》),对外转让股权最终没有按“阳合同”条件履行,可推定存在阴合同,如果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重要的内容进行变更,则需要将重要书面内容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重新履行《公司法》第71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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