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意外事件系对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故可适用刑法第十六条作为出罪理由,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能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判决因由是其丈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妻子死亡!群众质疑热议,“此案应属于意外,丈夫无法预见妻子的跳车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因为过失,而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本罪。
2.关于被告人老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老薛的行为系意外事件意见。法院认为,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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