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没有结束,2022年12月28日,**知识产权局对此案有了回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决定永久停止受理京启公司商标代理业务,并在**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依照有关**将查处情况通报**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收到通报,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依照有关**将查处情况通报**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收到通报,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并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精选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