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这份签订于咸丰年间的契约原本是白契;**时期,它才“升级”为红契,一旦有纠纷发生,该契约便可作为法律凭证使用。
厦门老房子历史研究专家曾谋耀介绍说,明清时期厦门的房地产契约主要有白契、红契等,白契是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契约,红契则是由公家管理、具备官方认证的。
第三,大理寺认为李贾氏杀死李乔氏的手段极为凶残,且李乔氏年纪幼小,应将李贾氏从重惩处。大理寺引用乾隆七年(1742)刑部具题安氏因使女不服教管,将其毒殴烧烙身死一案。其时曾奉圣旨:“谋故之中又有残毒异常,出于情理之外者,应从重定拟,声明请旨。”又引乾隆五十三年(1788)刑部议覆江苏题徐二姐因奸掐死其父所买白契十二岁幼婢素娟灭口,奉旨:“徐二姐**起衅,任意凶残,与素娟主婢之义已绝,改为绞决。嗣后遇有杀害婢女在十五岁以下者,俱照此从重办理。”本案李贾氏用铁通条烧烙李乔氏致死,李乔氏年甫十四岁,与前两案谕旨中“谋故中残毒异常”“年在十五岁以下”两条件相符,与寻常故杀不同,理应从重办理。
《厦门房地产契约契证》中介绍,白契也称民契或草契。明清时期,厦门地方凡民间商号铺房、田地、山荡、住宅等的买卖、典当、抵押和新建、继承等,都先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家族长辈或外界中间人说合议定之后,邀请他人代书契据或合约书。签字押号,钱款兑付后,即告契约生效。虽完成交易,但契约未经**登记盖印、征收契税。红契则经申报纳税、官方核验登记,又称官契、印契或税契。
金安府的所有土地交易,须缴契税,**要在地契上加盖打印,谓之红契。地契,就是封建**在土地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收执的买卖凭据,又分为“红契”和“白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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